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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则
2019-05-06 14:37  

大工城委发〔2018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大连市委《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学院党委、各部门、各支部、各级领导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责任主体    

第一条 学院党委和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对学院和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学院党委书记和基层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学院和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党政负责人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方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院党委和基层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本部门中心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清单    

第三条 学院党委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切实加强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学院日常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基层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  

(三)重视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新动向的分析研判,定期开展校内师生员工思想状况调研,密切关注社会上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师生中重要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引导、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党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四)领导组织学院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切实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和部署,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加强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和讲座管理,加强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  

(五)注重发挥网络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切实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加强网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发挥其在议题设置、與论引导等方面的作用。  

(六)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  

(七)不断提升创新意识,确保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工作创新,努力使意识形态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增强有效性。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明确一位支委会成员分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联动,配备宣传专干,明确通讯员、网络工作负责人,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每年至少两次专题讨论意识形态工作,在发生有关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每年度配合学院开展师生员工思想状况调研,及时掌握师生思想动态。  

(三)切实加强本支部师生员工理论学习。每年初按时制定学习计划,年终进行学习总结,并将计划与总结提交党委组宣部备案。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要及时学习领会,认真组织本支部所辖部门师生员工参加学院开展的集中学习,注重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力争取得实效。  

(四)提高阵地意识,严格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群体性活动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审批制度》等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把好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第一关,严防各种有害思想渗透。认真做好本部门宣传栏、电子屏等宣传思想阵地建设管理,及时更新维护,确保宣传内容紧跟形势、积极向上。  

(五)进一步加强自身网络平台建设,各基层党支部委员、辅导员和班导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网评员等要注重利用新媒体,提高网上與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丰富意识形态工作载体。  

(六)注重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组织生活和党员学习,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自觉维护中央权威,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一旦发现有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所属支部和部门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学院党委。  

第五条 学院党委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一)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及时向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定期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二)组宣部主要负责: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査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明确各基层党支部委员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明确各部门负责人将意识形态工作作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加强对领导队伍、党员的教育培训,每年选送一定数量的领导参加校内外培训。选优配强各级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确保学院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坚强有力。加强对党员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对各部门理论学习进行指导和督促,每年牵头对基层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结果向学院党委报告,严把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和讲座的政治关,严格审批管理。定期开展教职工思想状况调研,提交调研报告。切实加强校园网络信息管控,开展好网络文化建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與论,管理好院内各类新媒体平台。建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不断提升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校内新闻媒体的监管,守好宣传阵地。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特别注重对学院各级领导中的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三)学生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关注了解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每年定期开展学生思想状况调研,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辅导员、班导师队伍的建设培训,将集中学习培训与社会实践锻炼相结合,切实提升学生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开展好学生课余理论学习和各项主题教育活动,积极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长效机制。  

(四)安保部门主要负责:加强校园重点部位的安全巡控,排查校园内不稳定因素,与相关部门一道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做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工作。  

(五)纪委主要负责:将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依纪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院其他部门在全校意识形态工作中要根据部门工作实际,担负起相应的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要积极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鼓励教师发表宣传正能量、弘扬主旋律的高质量网络文章。  

(二)教学研究部要积极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方面的认定机制。严格审核校内人员各类研究成果,进行政治和学风的把关。  

(三)教学管理部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教学质量监督范畴,一旦发现言行失当的情况,要及时对教师给予提醒,并将情况反馈至教师所在党支部和部门,情节严重者上报学院党委处理。  

(四)图书馆、体育馆等部门要加强对展览场所展览内容的管理审核,增强阵地意识。  

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意识形态建设主阵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要不断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创新教学形式,增强课程的感染力,力争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成为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课程。要加强《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增加课程的吸引力与针对性,提升教学效果。  

第八条 学院群团组织要注重创新工作内容和活动形式,通过生动活泼、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群众性实践,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阵地,在联系师生和服务师生工作中,协助党委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师生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引领。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各级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学院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学院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與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党政负责人没有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在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部门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与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领导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对本部门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学院或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部门要根据具体工作任务,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举措办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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