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宣部网站
 学院首页  部门首页  党建架构  部门概况  干部工作  党校工作  规章制度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
2019-05-06 14:35  

大工城委发〔2018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院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和忠实践行“三严三实”内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分级分类管理;

(八)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注重院机关与各教学单位之间的交流。

第四条 学院党委成立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宣部。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学院管理的各级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正确政绩观,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中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坚决反对“四风”;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分院和教学单位教育、教学干部职务的,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的本院工作经历。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线业务人员、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线业务人员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各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本科学历和四年以上本院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本院工作经历。

(三)提任学院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职能部门(分院)领导岗位工作一个以上任期。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换届时任学院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能够任满一届。

第九条 专职管理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动议

第十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各分院调整补充干部由分院领导班子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各部门调整补充干部由学院主管领导提出,均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将需要补充的干部岗位、岗位任职要求等情况报送学院党委组宣部,汇总后集中报告给学院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相应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报告,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授权学院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一般应采用差额推荐,即推荐人数多于拟任职位;个别职位可以等额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宣部主持,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原则上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推荐职位的上一级、同级和下一级相关领导干部;

(二)推荐对象(或职位)的部门全体人员。

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提供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基层党组织可以向院党委推荐干部,附书面推荐材料,主要负责人署名。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可多于拟任职人数。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在征求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学院党委确定学院干部、分院教育及教学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被确定为D以下等级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按中央有关文件执行;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确定考察对象后,由学院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察。领导小组视工作需要还可邀请基层党支部等共同参加干部考察。

第二十二条考察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相应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分院)的党组织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干部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向院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是学院机关职能部门的,应参加人员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全体人员。

(二)考察对象是分院的,应参加人员为:考察对象的上级有关领导,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教研室的其他成员。

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人数不足10人时,由党委组宣部适当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三)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考察时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民主测评所得反对票数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应暂缓任用。对于个人有关事项申报不实、档案真实性存疑以及其他违反干部监督有关规定的,按中央及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察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考察干部岗位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档管理。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学院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或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良好思想政治素质、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学院党政联席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学院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逐个介绍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学院党政联席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二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即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的程序聘任,聘期一般为该岗位的标准任期(含试用期一年)。

第三十六条 对决定任免的分院、职能部门干部,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谈话;任免的分院内部干部一般由分管该岗位工作的其他学院领导谈话。

第三十七条 由党委决定任职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任免决定之日算起;经选举大会选举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对于聘任制的干部,任职时间自任命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其他类型干部的任职时间自任命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为了培养、锻炼和保护干部,学院鼓励干部进行岗位交流,对具备条件的干部,组织上通过调任和交流提任的办法促进交流。

第三十九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四十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现任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自愿辞职是指现任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党委组宣部,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党委组宣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现任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 责令辞职是指学院党政联席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现任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干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个任期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学院内各分院、各职能部门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办公会、圈阅等形式,代替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选任工作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不予批准,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学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时应有记录,记录材料应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记录本要严密保管。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建立学院党委组宣部与学院纪检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学院党委组宣部召集。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对违反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院党委组宣部和纪检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学院领导干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后,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长聘任。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本条例由学院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更多>>
2022年第二季度学院基层党支部...
关于做好2022年度发展党员工作...
2022年第一季度学院基层党支部...
关于印发《2021年度城市学院基...
关于拟将赵婷婷等46名同志发展...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基层党组...
关于做好党史学习教育近期重点...
关于组织参观关向应纪念馆的通知
  办事指南 更多>>
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委员...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贯彻落实...
中共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委员...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领导干部...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党支部书...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推进“两...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分党校教...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群体性活...
  文件下载 更多>>
基层党支部换届相关资料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流程图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学生党员教育培训登记表
群众评议记录表
教工党员教育培训登记表
发展对象综合政审材料
发展党员公示记录表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IPC备案号:辽ICP备08104761